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0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志豪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413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2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哆啦A夢」商標購物袋壹個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志豪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1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仿冒「哆啦A夢」商標之手提袋1件,係仿冒商標之商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1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惟扣案仿冒「哆啦A夢」商標之購物袋1個(臺中地檢署112年度保管字第1064號扣押物品清單),經鑑定結果係仿冒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商品,有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附卷可憑(見偵字卷第29頁至第31頁、第79頁),堪認前開扣案物均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宣告沒收如
主文所示。本件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承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美萍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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