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巡簡字第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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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巡簡字第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噪音管制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巡簡字第7號原告 張傳榮 被告嘉義縣政府代表人 翁章梁 訴訟代理人 王忠義
黃信融 上列當事人間因噪音管制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簡易訴訟程序,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5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法官謝琬萍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書記官林秀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