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326號
聲請人 王智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廖為睿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326號
聲請人 王智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廖為睿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