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91號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 阮世映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7萬3,5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書記官巫玉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91號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 阮世映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7萬3,5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