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9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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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988號上訴人即被告 余梅珠 被上訴人即原告 蘇裔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1年12月7日所為110年度訴字第398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原判決係命上訴人拆除占用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上如原判決附圖所示之建物,並將該土地騰空返還予被上訴人,並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上訴人對此聲明廢棄原判決,並駁回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則其關於請求廢棄原判決命拆屋還地部分之上訴利益依第一審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計算,為新臺幣(下同)338萬7,900元(見本院卷一第515至519頁),而請求廢棄給付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部分,則屬附帶請求,不併計其價額,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為338萬7,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1,8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純芳
法官林春鈴
法官許柏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書記官蔡庭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