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易緝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緝字第2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秋琴輔佐人即被告姪子鍾成駿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緝字第8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繼續審判。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第2項及第295條至第297條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8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鍾秋琴前因疾病影響正常在庭表達及理解能力,而無法到庭接受審判,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裁定本件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在案。茲因被告業於112年2月26日死亡,此有被告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稽。是本件前開停止審判之原因已經消滅,本院自應繼續審判。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廖棣儀
法官黃文昭法官陳翌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亭均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