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38號
原告 李春燕
被告 莊月紅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5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黃靖崴
法官王令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于恬
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38號
原告 李春燕
被告 莊月紅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5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黃靖崴
法官王令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于恬
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