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26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井英治
相對人
即債務人葉凱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3,927元,及其中新臺幣49,438元,自民國112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8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