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83號原告金湧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淑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政航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88,2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6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書記官王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