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4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472號聲請人謙德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萬豐 代理人 游淑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2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2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0年3月3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業據調卷核閱屬實。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0年9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淑芬┌──────────────────────────────────────────┐│附表:100年度除字第47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應誠窗簾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新市分│100年2月28日│446,719元│CD0000000│││司│行││││├──┼─────────┼─────────┼──────┼─────┼──────┤│002│應誠窗簾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新市分│100年3月31日│280,026元│CD0000000│││司│行││││├──┼─────────┼─────────┼──────┼─────┼──────┤│003│應誠窗簾股份有限公│兆豐商業銀行永康分│100年2月28日│36,512元│NYA0000000│││司│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