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98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被告富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蔡素月 被告 趙永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1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民事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書記官余富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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