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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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83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廖晏晨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志霖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林志霖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6,555元,應徵裁判費11,09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5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筑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書記官駱俊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