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235號聲請人甲○○即被告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96年度訴字第76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查,聲請人現係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89年度易字第164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6年2月13日入監服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各1份附卷可按,是聲請人並非本院羈押之被告,本院尚無從就其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為准駁,故被告本件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3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廣昇
法官林瑋桓法官謝雨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3日
書記官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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