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21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8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
1年、1年、1年確定,於民國93年9月23日入監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96年3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97年2月2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3日
書記官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