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26號上訴人即被告丙○○被上訴人即原告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4月7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4月1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書記官詹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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