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重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8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2號原告 詹坤松
詹孫素美 被告 王龐媚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審交簡字第583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黃玉婷
法官呂政燁法官周泰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耀蕙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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