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易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誌緯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智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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