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9號聲請人甲○
巷54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5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5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楊輝欣 │苑裡農會社苓分行│96年7月31日│4,000元│A0000000││├──┼─────────┼─────────┼───────────┼────────┼────────┼──┤│002│ 賴宗祥 │苑裡農會山腳分行│96年7月15日│34,000元│0000000││├──┼─────────┼─────────┼───────────┼────────┼────────┼──┤│003│ 鄭明雪 │台中商銀苑裡分行│96年10月31日│46,269元│YLA0000000││├──┼─────────┼─────────┼───────────┼────────┼────────┼──┤│004│ 劉貴祥 │苑裡竹南信用合作社│96年7月20日│20,000元│G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