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34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3486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甲○○債務人丙○○
1樓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
(一)債務人丙○○、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柒佰零陸萬陸仟參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柒萬伍仟壹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