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377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號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六日下午四時
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