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簡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簡字第16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4月3日下午2時2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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