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363號聲請人 張家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靖婷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證明文件(系爭抵押權係擔保債務人 黃士誠 對聲請人所負之債務,惟陳報狀提出之借款契約書,債務人非黃士誠)。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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