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306號原告偉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吉源 被告振華電腦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美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29,7
63.55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而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即民國108年6月3日臺灣銀行牌告即期賣出匯率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31.503元,換算新臺幣為937,730元(29,763.55元×31.506=937,
73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37,7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24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之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9,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書記官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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