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0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017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曾羽湘 、 郭沛宸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曾羽湘之全體法定代理人同意其簽立契約之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