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金字第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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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金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金字第38號原告 張妤姍 被告 邱文榮 (現寄押於法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廖心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09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被告廖心慧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方具狀主張時效抗辯,本院審酌被告廖心慧主張時效抗辯是否有理由此一爭點,如未於第一審程序審理認定,被告廖心慧日後仍可能再上訴爭執,徒增司法程序治絲益棼,自有再開辯論程序調查釐清之必要。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淳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書記官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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