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家聲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482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對於剩餘財產分配事件聲請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就其對聲請人剩餘財產分配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剩餘財產分配債權,請求對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書記官林寶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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