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304號具保人乙○○臺北縣板橋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具保人因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94年5月17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予以釋放。茲被告經本院依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接受審判,有本院送達證書、拘票、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及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12月5日東檢國日94助215字第16321號函等附卷可稽,足證被告確已逃匿,依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海祥
法官汪怡君法官朱敏賢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