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39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39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397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暨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2款補正請求之標的及數量,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汪漢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書記官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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