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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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20號原告 古育杰
古平德 被告 吳詩慧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蕭淳尹法官王星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美慧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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