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382號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敏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7,3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書記官許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