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101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二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本院士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第3項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小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書記官林宗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