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讓渡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98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給付讓渡金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本院內湖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仟叁佰元,惟上訴人即原告僅繳叁仟叁佰壹拾元,尚應補繳玖佰玖拾元。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小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書記官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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