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1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1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限期命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1229號聲請人乙○○
樓相對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此條規定,於假處分准用之,同法第533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院查無相對人對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之事件繫屬,此有院內查詢單一件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甯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書記官蔡靜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