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勞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勞訴字第30號原告丁○○
丙○○
3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政達 律師
楊景勛 律師被告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侯雪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一週內,具狀陳報被告開始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時間,及原告適用勞動基準法前退休金之計算依據。
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