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771號聲請人 陳敬麟 相對人 趙和治 上列當事人間因再審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固有明定。惟再審之訴如經裁判駁回確定,法院即不得再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最高法院81年度台聲字第441號民事裁判要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已就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69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以108年度再易字第39號受理,而因相對人以上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亦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執字第128928號受理為由,聲請准供擔保停止執行。惟查,聲請人對於上開確定判決提起之再審之訴,業經本院認其再審之訴為無理由,於民國108年12月18日以判決予以駁回確定。從而,聲請人聲請准予供擔保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依上說明,即屬不應准許,爰予以駁回。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純芳
法官汪曉君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書記官黃啟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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