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重上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上字第509號上訴人 王周寶貴
王慶一 王慶嘉 王淑惠 王華甄 共同訴訟代理人 顧立雄 律師
蘇孝倫 律師被上訴人 王源萍
王釋庸 王釋南 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周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所為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第2頁倒數第9行關於「由 王萬生 繼承 王進才 之戶主權」之記載,應更正為「由王萬生繼承王錢之戶主權」;第8頁第2行關於「公同債權共有人除上訴人外」之記載,應更正為「公同債權共有人除被上訴人外」。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上訴人之聲請予以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莉雲
法官陳容正法官吳素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書記官劉美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