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8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8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8318號債權人 陳貴玉 新北市永和區郵政2之65號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施惠文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利息自民國90年9月20日起算之依據為何?㈡提出支票8紙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㈢補債務人施惠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書記官詹東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