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6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65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天外天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建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前穎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101年7月3日聲請狀所載請求金額為新臺幣33,600元,與
101年7月19日陳報狀所載請求金額34,610元、101年8月
4日陳報狀所載請求金額叁萬仟伍佰陸拾零元皆不相符,請再陳明請求標的。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