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調字第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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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調字第95號
聲 請 人 乙○○ 現於花蓮監獄申請移付台東泰源技訓所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債務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次按調解程式應
表明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0、第405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且未具體表明系爭法
律關係,亦未說明請求金額為何,經本院於民國98年9月30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10
月13日送達,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及高雄
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各1紙附卷可稽,其調解之聲請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依法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王聖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