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89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巫家凱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巫家凱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巫家凱、 廖冠宏 2人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巫家凱自白犯罪,本院就被告巫家凱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益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子真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