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834號原告 何榕庭 訴訟代理人 曾柏暠 律師被告 李宗銘
曾秀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僅由原告一人單獨起訴而未由全體公同共有人一同起訴之法律上依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書記官蔡秀貞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834號原告 何榕庭 訴訟代理人 曾柏暠 律師被告 李宗銘
曾秀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僅由原告一人單獨起訴而未由全體公同共有人一同起訴之法律上依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書記官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