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五○號
原告南投縣埔里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徐傑位 送達代收人 蔡麗慧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原告係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故應適用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視同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部之裁判費。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九十二年促字第一九二六六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一萬零九百五十六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件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黃益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B書記官吳昆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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