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三○號
原告庚○○訴訟代理人 陳信村 律師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雲林分處高長之 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卯○○訴訟代理人巳○○被告己○○
樓丑○○住戊○○住台北市○○區○○里○○路○段○○○巷○○號二甲○○住右一人訴訟代理人丙○○住
辰○○住丁○○住台北市○○區○○街○○○巷○弄○號辛○○住癸○○住台北市○○區○○○路○段○○○巷○弄○○號二壬○○住台北市○○區○○街○○○巷○弄○號乙○○住子○○住右二人法定代理人寅○○住
高清峯 高龍欽
高清潭 高龍欽
住居 高翁刊 高龍欽
住居 高碧芬 高龍欽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段○○○巷○巷○○號三樓 高貞儀 高龍欽
住台北縣三重市○○街○○○號二樓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趙思芸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林順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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