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82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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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8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827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理人 李宥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17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4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附表:102年度除字第827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台幣)│利息│付款地│├──┼─────────┼──────┼──────┼────────┼──────────┼──────┤│001│賢三企業股份有限公│73年11月2日│74年11月2日│4,000,000元│自發票日起算,其中發│臺北市○○路│││司、 謝大觀 、 黃枝樹 ││││票金額百分之八十按年│75之1號│││、 李伯甫 、 楊英培 ││││息10%按月計付,其中││││││││發票金額百分之二十,││││││││按年息10%按月計付││└──┴─────────┴──────┴──────┴────────┴──────────┴──────┘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書記官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