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14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育昇原名莊聖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字第14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育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莊育昇因妨害性自主等數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彭幸鳴法官曾德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華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附表┌────┬─────────┬───────────┐│編號│1│2│├────┼─────────┼───────────┤│罪名│妨害自由│妨害性自主│├────┼─────────┼───────────┤│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4年2月│├────┼─────────┼───────────┤│犯罪日期│98.11.08│99.03.20│├────┼─────────┼───────────┤│偵查機關│板橋地檢署99年度偵│板橋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字第531號│10070號│├─┬──┼─────────┼───────────┤│最│法院│本院│本院││後├──┼─────────┼───────────┤│事│案號│99年度上訴第3277號│100年度侵上訴字第37號││實│││││審├──┼─────────┼───────────┤││判決│99.11.25│100.05.19│││日期│││├─┼──┼─────────┼───────────┤│確│法院│最高法院│本院││定├──┼─────────┼───────────┤│判│案號│100年度台上字第│100年度侵上訴字第37號││決││1004號│││├──┼─────────┼───────────┤││確定│100.03.03│100.06.10│││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