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892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簡聰銘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參萬柒仟伍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簡聰銘於92年12月23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837,597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8925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03240元簡聰銘自民國96年01月1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002新臺幣88136元簡聰銘自民國110年0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003新臺幣15632元簡聰銘自民國95年12月10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0年0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6%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3新臺幣15632元簡聰銘及自96年01月10日起至96年07月09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之一成計算;及96年07月10日起至110年07月19日,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之二成計算,及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6之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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