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77號
108年度訴字第679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碩洋選任辯護人黃俊六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883、4463、5249、4622號),前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齡
法官陳怡安法官鄭虹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書記官楊蕎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