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0號聲請人 曾瑞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9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書記官黃瓊秋┌──────────────────────────────────────┐│附表:│├──┬────┬────┬──────┬──────┬─────┬─────┤│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 林睿彬 │空白│ 瑞芳區 漁會深 │107年4月10日│100,000元│0000000│││││澳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