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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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承攬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53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志鴻 即鴻茂企業社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駿昌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475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耀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書記官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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