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交附民字第43號和解筆錄
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交附民字第43號就本院95年交簡字第19號被告 黃集成 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八法庭公開審判,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張宏節書記官鄧順生通譯劉致顯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甲○○
女6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住臺北縣樹林市○○路○○巷○弄○○號3樓住台北市○○區○○路○○○巷○○號9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告乙○○
男3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住臺北縣樹林市○○路○段○○○巷○○號2樓住臺北縣樹林市○○路○段○○○巷○○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貳拾萬元,先於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三月十七日給付原告壹拾萬元;其餘壹拾萬元分十期,自九十五年四月二十日起,至九十六年一月二十日止,於每月二十日前給付壹萬元,至清償完畢為止。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原告願撤回刑事95年交簡字第19號乙○○過失傷害案件告訴。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甲○○被告乙○○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書記官鄧順生法官張宏節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鄧順生中華民國95年3月20日